手 机:136-3545-2910
网 址:www.cqhhstf.com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民主新街29幢1-7号
重庆通风管道:地下汽车库风量的计算
一、排风量
按照我国现行的《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以下简称《汽规》)第6.3.4条“地下汽车库宜设置独立的送风、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允许的废气标准量计算,且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6次”及《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2003年版)(以下简称《措施》)第4.4.2条之规定,如果地下汽车库为单层停放,其排风量可按气次数6次/h计算,当层高小于3m时,按实际高度计算换气体积;当层高≥3m时,按3m高度计算换气体积。如果地下汽车库汽车全部或部分为双层停放时,则按每辆车所需排风量计算。如商业建筑等汽车出入频率较大时,可取每辆500m3/h;汽车出入频率一般时,可取每辆400m3/h;住宅建筑等汽车出入频率较小时,可取每辆300m3/h。
二、排风量
按照《库规》第8.2.4条之规定“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而此时地下汽车库计算换气体积时无论层高多少均应以实际层高计算换气体积。
三、送风量
为防止地下汽车库废气溢出,车库内必须保持负压。因此,送风量应小于排风量。除地下一层汽车库设置机械排风(烟)系统的防火分区有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可采用汽车坡道口作为自然送(补)风口外,其余均应设置送(补)风系统。当送(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不大于50Pa时,可采用自然送(补)风方式,否则应采用机械送(补)风方式。机械送风量一般按5次/h计算,并不应小于机械排烟量的50%,且一般不宜大于排烟量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