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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通风管道的制作与安装应按设计图纸、合同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发生变更必须有设计或合同变更的通知书或技术核定签证。
2、风管系统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监理、总承包和设计等单位协调风管与其他管线管路位置走向,核对安装预留孔洞等。施工中应与土建及其他专业工种相互配合。
3、风管制作与安装所用板材、型材以及其他主要成品材料,应符合设计及相关产品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材料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4、以成品供货的通风管道应具有相应的合格证明,包括主材的材质证明、风管的强度及严密性检测报告(非金属风管还需提供消防及卫生检测合格的报告)。成品供货风管的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5、风管制作宜优先选用节能、高效、机械化加工制作工艺。
6、风管制作与安装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及检测仪器应处于合格状态并在有效检定期内。
7、隐蔽工程的风管在隐蔽前必须经监理人员验收及认可签证。
8、风管系统安装完毕,应按系统类别进行严密性试验,其试验方法应符合规定。